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听取了辩护人、检察机关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受贿事实。
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被告人贺...(本文书还有10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