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死者臧**其妻子原告王**通过中间人李*与被告多彩假期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同约定,组团人数为6人,线路名称为云南魅力夕阳红,出发时间为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19日,游览景点、门票情况、交通工具、用餐次数、住宿、自费项目及安排(见后附行程单),团费为2680元。合同签订后,臧**原告王**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团费。并于合同约定时间开始了旅行行程。2016年4月18日,臧*在回程途中行经贵州省六盘水市时意外死亡,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臧*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多彩假期旅行社于第三人中华联合沧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1、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本文书还有19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