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及理由:武昌区法院(2005)武区执字第393号执行案已经结案。对于一个执行结案的案件武昌区法院依据申请人梅*提出书面的申请,作出(2005)武区执字第39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处理错误。理由:1、(2005)武区执字第393号执行案已于2007年7月2日经案外和解的方式笔录结案。根据武昌区法院于2007年7月2日所做的执行笔录,当时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东方资产武*办事处与我方达成案外和解,同意债务全部了结,被查封的土地亦随之解除;2、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107条的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执行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武*)办事处在获得该笔债权后应当在6个月的审限内,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变更主体,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执行申请人相关权利。本案自2005年1月7日工行武昌支行申请执行,至2007年7月2日结案...(本文书还有2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