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被告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告随身衣物及其个人物品归原告所有。事实及理由:2016年农历正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6年4月12日举行订婚仪式,并于同年11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7年5月9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致夫妻感情不和睦,且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