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因认为被告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谯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向南谯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朱**,被告南谯区政府负责人吴*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7年3月15日,原告杨**向被告南谯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请求书面公开滁州市南谯区胜天河改造项目所涉及的腰铺镇东陈*山桥村民小组(滁宁快速以西)地块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材料,具体包括:1、征地告知书及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土地现状调查及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材料;2、“一书四方案”、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本文书还有3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