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东亨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搅拌站(以下简称东亨搅拌站)与被告天津市房信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亨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17587元及自2013年8月30日至2017年4月30日利息85558.25元,合计503145.2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25000立方米,同时约定了单价、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供应混凝土价值9330000余元,但被告未付工程款,以两套住房抵扣,尚有余款417587元未...(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