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赵**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16年7月27日,我购买了被告的一生无忧(b)综合保障计划险,保单号zhz161a*******a,保障项目有意外伤害身故、致残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并附加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投保人为赵**,被保险人为赵**。2016年8月18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先后被送至西平××医院、漯河医专二附院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2017年2月20日,经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所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意外伤害残疾金4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2000元,共计42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本文书还有13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