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王**的爷爷王*7清常年随女儿王*4、女婿田某**生活,王**之父王*2与王*4家因赡养老人事宜素有不和。2016年2月3日,王*7清病故,王*4家认为应当在王。
正清长子王*2家办理后事,王*2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当日19时许,田某4、王*7清次子王*3、田某5(被害人,男,殁年42岁)、田某2等人抬着王*7清尸体到王*2家门前,要求王*2为其父办理丧事,王*2阻止对方进入,双方为此发生吵打。田某5持木棒打伤王*2头部、王**之母李*的右臂,王**持刀从家中出来杀田某4胸部,田某5见状持木棒。
走过去,王**持刀捅杀田某5左胸背部、左大腿及左臀部致其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所持刀具被人打掉,持刀的右手被打伤,随即逃离现场。次日,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
鉴定,王*2、田某4的伤情为轻伤,李*、王**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是群众报案及被告人王**投案自首的经过。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本文书还有4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