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韩**不服被告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已由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化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原告韩**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登记,2015年8月17日受理了该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化隆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中,上诉人韩**提出,因其不服本案中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马木海买、韩*亥买分别作出的化检侦监不批捕(2014)1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化检侦监不批捕(2014)2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化检控申刑申审通(...(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