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陈**、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信阳供电公司)、代从兵、吴**侵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陈**的代理人薛**,被告信阳供电公司的代理人袁*、时**,被告代从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吴**的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6月14日,原告与几位工友到信阳××附近××钱庄园钓鱼,钓了30多分钟没鱼上钩,原告决定换个位置,但在转换位置时鱼竿碰到高度过低的高压线上,当场被电击伤,工友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因急救车找不到路,工友用自已的车将原告急送到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被告陈**也带着慰问品随后赶到医院看望。经医院诊断,原告全身多处电击伤,右足小趾干性坏死,全身瘢痕面积达20%,治疗终结后,司法鉴定为8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信阳供电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过低,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高度,是导致原告的钓鱼竿碰上高压线被电击伤主要原因;鱼塘承包人、...(本文书还有40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