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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阳光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定作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豫1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3
  •  
  • 【案例概要】

    韩**二审答辩称:城镇居民服务业是在省统计部公布的所有行业中的最低标准,因此上诉人是无需再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认定韩**的误工费、护理费是否有误。2、韩**诉请主张赔偿其二次手术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2016年5月31日18时许,韩**骑自行车沿临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胜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号微型货车发生碰撞,致韩**受伤的交通事故,韩**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李**驾驶的豫l×××××号货车在阳光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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