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二审答辩称:城镇居民服务业是在省统计部公布的所有行业中的最低标准,因此上诉人是无需再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1、原审判决认定韩**的误工费、护理费是否有误。2、韩**诉请主张赔偿其二次手术费用应否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2016年5月31日18时许,韩**骑自行车沿临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环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李*胜驾驶的车牌号为豫l×××××号微型货车发生碰撞,致韩**受伤的交通事故,韩**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负事故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证,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李**驾驶的豫l×××××号货车在阳光财险郑州公司投保有交...(本文书还有1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