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间,被告人王*明为了增加他所经营的电动车行的销售量,要求其外甥骆*帮忙在互联网上购买电动车车*和行驶证,骆建伟即经过网络搜索并通过淘宝、微信、手机电话替被告人王*明向林龙波、陈*云购买了550张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电动车行驶证及部分假电动车车*,后在骆*的帮助下,被告人王*明又自行向林龙波、陈*云购买了200张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电动车行驶证及部分假电动车车*,至案发,被告人王*明共向林龙波、陈*云购买了750张印有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印章的空白电动车行驶证及1300面假电动车车*,并将部分空白行驶证排版、制作、打印后,以每张人民币5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买电动车的客户,前后销售了370张伪造的电动车行驶证,共非法得利人民币18500元。
2016年5月18日,南安市公安局对林龙波、陈*云位于南安市洪濑镇葵星村过田2号的家中进行搜查,现场扣押电动车*230面、电动车行驶证2178张。经鉴定,被扣押的车*和行驶证中有登记的福建省的电...(本文书还有3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