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王**,被上诉人孔**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1、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0658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违法将已经撒案的案件继续审理,造成错误判决。根据被上诉人查阅朝阳区人民法院系统信息显示: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的(2014)朝民初字第40658号案件在2015年2月12日已经裁定撤诉,本案已经不存在。如果法院继续审理,依法也应当由被上诉人重新提起一个新的与本案无关的诉讼。一审法院在明知被上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已经撤案后,仍以(2014)朝民初字第40658号作为结案案号,明显存在越权继续审理问题,属于违法审理案件;2、《北京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因存在...(本文书还有43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