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谷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是太谷鑫港湾时代街区快捷酒店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黎远海向樊胜承包了该工程中的木工部分。2015年3月,张**随老乡彭*庆一起来到太谷,到黎远海向樊胜承包的鑫港湾时代街区快捷酒店工程干木工活儿。2015年8月16日下午张**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楼掉下受伤,之后被送至太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右腕正中神经损伤等损伤。太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太劳仲裁字(2015)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林州市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张**在其工地工作期间的用工主体责任”。另查明,(2015)劳...(本文书还有1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