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济南分行代表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共计138724.78元;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信用卡,卡号为48169*****659901。被告开卡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共拖欠本金138724.78元。
被告董**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欠款明细表、信用卡领用合约等证据,被告董*...(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