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蔡**。
原告朱**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蔡**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并由审判员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3年2月4日被告蔡**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保证两日内还款,但其并未依约还款。2013年8月26日被告蔡**向我写信道歉,并表示当月底一定还款,然而其又未在承诺的时间内还款。经多次催促,2014年1月3日被告蔡**偿还我借款10,000元,尚**我10,000元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蔡**立即向我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蔡**辩称:我与原告朱**系同事关系,我向其借款20,000元属实,现已还款10...(本文书还有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