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敬付卫、刘*、敬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敬付卫、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被告敬路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敬付卫、刘*、敬路军偿还张**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自2012年10月20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敬付卫、刘*、敬路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20日,敬付卫、刘*、敬路军以做生意急用钱为由借张**现金600000元,并出具借条、收款收据各一份,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息为2分。到期后经张**多次催要,敬付卫、刘*、敬路军至今未偿还借款。张**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敬付卫、刘*辩称:应依法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敬付卫、刘*...(本文书还有2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