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诉被告上海步阳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步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被告步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其于2012年9月10日进被告处工作。2013年4月中旬,被告以原告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原告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一直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13年5月10日申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2013年7月27日至2013年9月9日期间,原告再去上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各种待遇。现起诉要求被告:一、恢复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9日期间的劳动关系;二、支付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9月9日期间工资16323元;三、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的10天年休假工资5783.13元;五、...(本文书还有2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