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曹**,
原告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违法一案,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6日,原告分公司的负责人陈*龙要离开沈阳,于**负责人变更为曹**。2012年3月6日,曹**到被告处换营业执照,被告应当颁发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却给第三人颁发了一套分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该营业执照颁发后,第三人持此照在银行办理了变更,致原告的工程款流失,被第三人非法占有,同时因第三人不履行银行年检等法定义务,导致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分公司资金链断裂。被告错误颁发执照行为严重地违反了工商管理行政法规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无法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上述问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原告分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一、湖北康富特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本文书还有13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