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除被害人无名氏女性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及赔偿责任划分这一事实外,原判认定其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行人动态,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公司上诉提出,被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经查,被上诉人虽系依法成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但其既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被害人无名氏的...(本文书还有4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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