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魏**、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蒋**、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13年11月25日,原告黄**与被告魏**以及案外人郑**一份《联保协议》协议约定联保小组各成员自愿为泉州银行对联保成员提供的总授信人民币叁佰万元提供担保,并在泉州银行田安支行处开立保证金账户。2013年11月28日,被告魏**、卢**、原告、案外人郑**共同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田安支行”)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ht01012*****00101的《个人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魏**向泉州银行田安支行贷款910000元,贷款期限为一年...(本文书还有2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