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xx、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阳光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xx、被告郑州阳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吴**请求赔偿医疗费2571.82元、营养费300元(1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护理费653元(居民服务业行业标准34025元/年÷365年/天×7天)、误工费1013元(交通运输业行业标52808元/年÷365年/天×7天)、财产损失费3750元(财产损失评估结论书)、评估费285元、施救费350元、交通费3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18时30分许,被告xx驾驶豫d×××××号轻型普通货车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城××与××海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吴*...(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