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林**、杨**、张**、苗**、沈**、刘*、祁**、武**、王*与被告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原告受被告雇佣,在郑州盛世龙城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程,被告未按约定全部支付工资,现下欠原告工资70000元,至今未支付。
被告未作答辩。...(本文书还有43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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