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10时50分许,余**驾驶新a******号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上路检测,车辆行驶至乌鲁木齐市大湾南路乌鲁木齐市特警八支队(下称特警八支队)门前路段由南向西转弯时,被古丽米热·阿不力孜驾驶的新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追尾。
余**驾驶的车辆被追尾后碰撞到特警八支队门前的栏杆、隔离墩及伸缩门,并驶入特警八支队院内。
特警八支队特警认为余**连续破坏三个障碍物并闯入特警八支队院内的行为属于暴力袭击行为,第一时间使用武器至余**受伤。
2014年12月22日,余**的代理人向乌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因余**提交的资料不全,乌市人社局向余**开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余**补齐材料后,乌市人社局于2015年9月17日向其3开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乌市人社局认为,余**在大湾南路特警八支队路段测试维修车辆时,发生被追尾的交通事故。
余**闯入特警八支队大门,守卫特警为制止其擅闯行为而开枪并击中其背部至其受伤。
其受伤的...(本文书还有3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