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祝**、张**、张**、张**诉被告黄**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张**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寇**、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谷**、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诉称,张狗旺生前与被告黄**认识,二人平时为许昌县蒋*集镇谷庄村烟站运送烟包到许昌县烟草局、赚取运费。2013年11月13日下午14时左右,在许昌市八一路西段许昌县烟草局院内,张狗旺将自驾机动三轮车上的烟包卸完后,来到被告驾驶的机动三轮车车下,帮助被告整理车下的烟包,被告在机动三轮车上将一个烟包扔下,砸住了张狗旺头部,张狗旺被砸到在地死亡。
此事故经许昌市西关派出所出警处理,后经三方协商,许昌县烟草局与原告家*达成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赔偿完毕;被告黄**与原告家*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黄**自愿赔偿原告家*死亡赔偿金10万元,2013年11月15日17时前先支付3万元,2014年11月15日之前将下余7万元支付给原告家*,但是...(本文书还有2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