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主张的部分护理依赖费用175790元,虽然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梁**进行“洗漱、自主移动”需他人护理才能完成为部分护理依赖,但2013年9月27日陕西民康假肢康复辅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明确原告梁**适配普通适用型左大腿假肢,原告梁**佩戴左大腿假肢后不影响“洗漱、自主移动”的行为,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梁**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维修费用63000元,因陕西民康假肢康复辅具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假肢安装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安装假肢后使用周*为四年,故无维修的事实,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梁**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01878.4元,但其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杨*林、金桂萍系其父母;对主张赵**的抚养费,本案中赵**作为原告已主张误工费且已得到本院支持,故对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101878.4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梁**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继续康复费、护理费5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赵**主张的停车费1100元,原告赵**的车辆宁c******号事故后被拖至修理厂,因原告赵**不愿修理所形成的停车费,属原告赵**单方扩大损失,故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赵**主张的休息期80360元、护理期7728元与其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本文书还有4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