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以下称平安财险娄底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被告xx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平安财险娄底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诉称,2016年6月7日22时00分许,被告xx驾驶小车,沿东大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兴隆坳地段时,与相向行驶在其左侧由原告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曾**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清大队依法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抢救,后又送往邵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小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娄底支公司买了交通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此,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275504.23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xx...(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