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一×与被告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一×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一×诉称,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系原告之母黎二×与被告项×的非婚生子,出生于2012年×月×日。原告出生后至2012年×月底,主要由其母亲抚养,被告也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但自2012年×月至今,被告不但在感情上对原告之母造成了伤害,而且拒绝对原告进行抚养,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为了原告的健康成长,原告的母亲曾经多次联系被告,希望被告能尽到一个父亲的基本责任,按时支付原告抚养费,但是被告一直拒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故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60000元,并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认为抚养...(本文书还有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