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及被告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汽车配件货款96,37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长期汽车配件买卖行为。2016年4月26日,原、被告经对账,被告向原告具结确认,尚*原告货款12万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并又从原告处购买汽车配件26,370元。尚*原告货款96,370元至今未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故请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变更欠款为92,599.20元。
原告提供了2016年4月26日前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销售单151份;2016年4月2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1份;2016年5月始发生的销售单50份;另案的撤诉报告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徐**辩称,对原告提供的2016年4月26日前的销售单无异议,...(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