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辩称人保财险常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
针对两上诉人的上诉,曾*和泰德祥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曾*赔偿汤*损失144174.3元,泰德祥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保财险常德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4日10时许,曾*驾驶车牌号为湘j×××××号轻型货车,沿常德市新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君御华庭路段右转弯时,遇汤*骑电动自行车沿新河路由西向东同向行驶,由于曾*驾车进出道路未停车让行,且注意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两车相撞,造成汤*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四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汤*无责任。汤*受伤后在常德市第一中医医院接受治疗,住院10天,支付医疗费10044.3元(其中住院医疗费9157.7元、门诊医疗费886.6元)。曾*、泰德祥公司给付汤*医疗费4000元。汤*的伤情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作出常司鉴(...(本文书还有2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