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肖**、肖**、原审第三人肖**、原审第三人邓**、原审第三人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称:请求撤销(2015)嘉民二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和(2016)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驳回被申请人肖**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支持再审申请人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1、被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实在盘点后入库50余万元钢材的事实;2、再审申请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转让时的库存钢材价值为1737071元;3、被申请人提供的《森茂公司客户欠款已确定明细》有二页,再审申请人只在第一页签字,第一页未签字是未认可该页的数据。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所有客户欠款未按约定进行折算;2、对于未定难收回的欠款195915元,被申请人一直未向再审申请人移交任何欠款凭证。
肖**...(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