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安**与被告王**、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王**、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晁*、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0.2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3日,被告王**因家中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7万元,并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利息为月息4%,被告赵*为担保人。借款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王**共计偿还4.25万元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迟迟不能归还。
被告王**辩称:1、我是借“安发来”的钱,经吕**的手把钱给我的,还钱时都打到“安发来”的账户,我不欠吕**的钱。经召陵区法院的裁定,...(本文书还有3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