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万*因与被上诉人唐**及原审被告新郑*积分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万*上诉请求:1、唐**所付10万元是投资积分宝公司的入股金,万*出具《证明》系职务行为,入股金已交到公司财务,不构成不当得利。2、万*不存在不当得利,本案应定性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定性错误。
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新郑*积分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述称:唐洪亮是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返还股款没有依据。
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4年1月16日,万*以投资入股积分宝公司为由,邀请唐**向其交付投资款10万元并出具证明一份。2016年10月,唐**发现积分宝公司为万*的一人公司,注册日期为2014年1月27日。唐**未有分红,万*也没有将唐**列为股东,唐**也不愿继续入股,要求万*、新郑*积分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本文书还有1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