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负责人吴**。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男,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与被告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鸿于同年2月19日在第五审判庭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被告欧**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保险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出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2013年10月6日9时许,被告欧**驾驶湘e7****小车在武冈市武威路**号门面前路段将同向行行驶的驾驶电动摩托车的原告夏**刮倒,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欧**负事故全部责任。夏**受伤后在武冈市人民医院住院29天,由被告欧**支付医疗费7882元,夏**之伤经邵阳市都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医疗费3000元,伤休时间为120天,要求被告赔偿后期医疗费3...(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