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原审被告顾**、高**、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顾**、高**、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高**与李**不是合伙关系,高**将土地及建房事项转让给高**不需要经过李**的同意。地已转让给高**建房,其不是承建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李**冒险作业存在重大过错,应自担70%的赔偿责任。
李**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高**上诉理由与其一审陈述不一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李**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先,和高**合伙建房在后,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李**受伤是因设备老化,一审判令李**承担的责任已过重...(本文书还有4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