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中祺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祺亿和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曾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4)哈民三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驳回中祺亿和公司的起诉。中祺亿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黑民终****号民事裁定,指令哈尔滨中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哈尔滨中院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黑01民初****号民事判决,中祺亿和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祺亿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闫*,被上诉人王*、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王*与吴*各出资500万元,注册成立黑龙江亿和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9月,黑龙江亿和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中祺亿和公司。2009年10月,中祺亿和公司进行了增资,2010年3月23日该公司注册资...(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