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晏*同居关系女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晏嫒及其委托代理人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双**育的儿子邹*由原告抚养,邹*的抚养费由其负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下半年,其与被告相识后,不久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儿子邹*,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为些生活琐事争吵,在小孩一岁多时,双方分居,自2016年4月以来,被告不再回来看望孩子,小孩自出生以来一直在原告家,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生活。由原告父母帮忙照料。其与被告协商孩子抚养,被告不愿协商,故提起诉讼。
被告晏嫒答辩称,原告所说的不是事实,其与原告就儿子邹*麒的抚养问题已经有约定,根据约定,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及其家人将儿子邹*麒交回给被告手上,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