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牟**与被告梁**、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雁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吕*凤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牟**诉称,原、被告是邻居,2016年1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的母亲发生争执后,两被告用铁铲要打原告,原告躲进屋内,两被告从门上爬进来,把原告打成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5天,用去医疗费4647.41元。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4647.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其他费用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2、询问笔录;3、疾病证明;4、出院记录;5、发票;6、费用清单。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打伤原告及原告住院与费用的事实。
被告梁**、被告梁**辩称,一、梁**...(本文书还有2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