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西林公司、逊克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建设银行提交的于2013年6月28日与保证人王**、李**、周*、肖**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德广公司在建设银行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期间债权确认期间签订的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德广公司的该笔债务到期日是2014年9月28日,即保证期间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6年9月28日止。王**、李**、周*、肖**抗辩称担保期间已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王**、李**、周*、肖**提交的证据,均系德广公司、西林公司的内部管理文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本文书还有2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