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旭日支行)与被告赵**、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张*、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赵**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赵**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8,505.1元,及截止2017年6月10日的利息7,036.7元及罚息349.26,合计255,891.06元;3、判令被告赵**支付自2016年6月1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4、判令被告赵**对上述第1、2、3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文书还有25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