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与被告罗**、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罗**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合同;2.判令被告罗**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2,751.95元及截止2017年6月10日的利息7,196.08元、罚息502.62,合计210,450.65元;3.判令被告罗**承担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4.判令被告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两被告...(本文书还有2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