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付*、付*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忠凯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付*、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5日被告向**告的父亲付文敏借款20,000.00元,期限为1年,2016年11月29日付文敏因交通事故身故,付文敏的父母妻子亦于付文敏身故前相继去世,三原告作为付文敏的继承人,依法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还款。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2、被告付秀云给付三原告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吴**未出庭、未答辩...(本文书还有10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