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李*酒后行至滑县道口镇顺北街道邱家胡同被害人邱某家门口时,发现其家门未锁,便趁机进入其家中在其屋内翻找财物。被告人李*盗得现金1900元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的被害人邱某堵在家中,邱某拽住李*不让其离开,李*用拳头击打邱某面部,邱某将李*的外套拽下,被告人李*挣脱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邱某的损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李*到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20日,被告人李*家属退赔被害人邱某1900元,被害人邱某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的供述;2、被害人邱某的陈述;3、当事人常住人口信...(本文书还有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