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顶胜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顶胜锅炉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陕西金御宫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顶胜锅炉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在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区签订《暖气管道安装合同》,双方就安装暖气管道达成协议,并对材料概况、工程地点、工程造价、开工日期、施工范围、付款方式作了详细约定。约定工程款为1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入被告指定地点施工,实际施工地点在乾县漠西。原告对被告在漠西育肥猪舍的管道进行安装。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锅炉购销合同》,约定了锅炉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品质量要求及其具体细节,...(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