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梓檬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汇直复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朱**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梓檬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87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汽配供应、车辆维修方面存在长期合作关系并在交易前期保持正常结算。但自2016年4月起,被告以其上市须规范各类票据、原告无汽修等级资质、被告员工与原告存在不正当交易等理由拒绝支付被告业已确认的各项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东方汇直复营销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原告应提提...(本文书还有2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