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泊头市首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江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首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江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首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16)冀098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即上诉人对判决中不合理的47000元提起上诉。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1、泊头市首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首创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返还货款47000元。首创公司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工业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后,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及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图...(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