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男,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现住西藏山南市。
上诉人鲍**与被上诉人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2016)藏2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鲍**的委托代理人李**与被上诉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鲍**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2016)藏22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裁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内将长治市建安基地处理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其第三人是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分包了拉林铁路工程,而被上诉人卢**就在第三人承包的公司上干活,对被上诉人所欠的租金应当由第三人在本案中应当有独立请求权。一审法院应当追加而没有追加,因此一审法院作出了(20...(本文书还有2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