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解*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缉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解*涉嫌运输毒品,遂立案侦查。6月29日,解*乘坐卧铺客车到某服务区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退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对解*乘坐的卧铺客车1号上铺及解*人身进行搜查,从解*携带的灰色腰包内查获并扣押一袋毒品疑似物,还扣押解*棕色男士包一个、oppo手机一部(手机号码147xxxxxxxx)、金色直板手机一部(手机号**xxxxxxxx、156xxxxxxxx)、平板电脑一台、充电线一根、招商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卡两张、建设银行卡两张、解*身份证一张、手机卡槽两个、南宁至某县火车票一张、登机牌一张、现金3.5...(本文书还有2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