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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花******诉泌阳县人***土地行政裁决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0)确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0-05
  •  
  • 【案例概要】

    原告泌阳县花园乡冢子村委(以下简称冢子村委)诉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一审终结后,原告不服本院(2009)确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驻法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刘**;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元月19日作出泌政行决字(2009)3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认定:冢子组与冢子村委争议的土地共三块,其中两块为相邻的原林场土地,分别是南侧萝卜地和北侧王*地,第三块为原造纸厂用地。萝卜地四至:东至马姓坟西侧10米,西至退水渠,南至地埂南侧5.5米处,北王*地,面积8.5亩。王*地四至:东至小地埂,西至退水渠,南至萝卜地,北至原梨园,面积2亩。原造纸厂土地四至:东至冢子耕地,西至泌—杨*,南至...(本文书还有41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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