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被上诉人林**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被上诉人林**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上诉人偿付被上诉人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为虚假诉讼,依法不能得到支持。原判决没有认真严格审查本神机妙算的事实及证据,错误认定本案的事实,依法理应予以撤销。2、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驳回其诉求。原判决以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索要该款,上诉人拒绝归还之日起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请求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林**辩称:原审中,被上诉人出...(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